个人信息处理方针
为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及权益,并顺利处理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用户困难,(株)ASTA(以下简称为“本公司官方网站”)依照《个人信息保护法》制定如下处理方针。
公司修订个人信息处理方针时,(株)ASTA(“本公司官方网站”)将通过网站公告事项(或单独通知)进行通知。
○ 本方针于2020年8月1日起实施。
1.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
(株)ASTA(“本公司官方网站”)基于下列目的处理个人信息。所处理的个人信息不会用于下列目的以外的用途,要变更使用目的时,将征得用户的事先同意。
1)处理产品咨询商谈基于确认申请者的身份、通报处理结果等目的处理个人信息。
2)提供财物或服务基于提供服务等目的处理个人信息
2.拟写处理的个人信息项目
(株)ASTA(“本公司官方网站”)处理下列个人信息项目。
1)处理产品咨询商谈
-必需项目:企业名称、姓名、电话号码、电子邮箱
3.信息主体的权利、义务及其行使方法用户作为个人信息主体,可行使以下权利。
1)针对(株)ASTA(“本公司官方网站”),信息主体可随时行使下列各款与保护个人信息相关的权利。
① 请求阅览个人信息
② 有错误等时请求更正
③ 请求删除
④ 请求停止处理
2)行使(株)ASTA(“本公司官方网站”),行使“1)”项规定的权利时,可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规则》附件第8号表格,通过书面、电子邮件、传真(FAX)等方式进行,(株)ASTA(“本公司官方网站”)应立即就此采取措施。
3)信息主体就个人信息的错误等请求更正或删除时,(株)ASTA(“本公司官方网站”)在完成更正或删除之前,不使用或提供该个人信息。
4)行使“1)”项规定的权利时,可通过信息主体的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或接受委托者等)进行。此时,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规则》附件第11号表格的规定,必须提交委托书。
4.个人信息的销毁原则上,(株)ASTA(“本公司官方网站”)在达成个人信息处理目的时立即销毁相关个人信息。
销毁流程、期限及方法如下。
-销毁流程达成目的后,用户输入的信息转移(若为纸质,则单独存至其他档案)至DB,根据内部方针及其他相关法令,保存三年(申请技术支援时)后销毁或立即销毁(申请培训、线上咨询时)。
此时,若非法律规定的情况,转移至DB的个人信息不会被用于其他目的。
-销毁期限用户个人信息超过个人信息保留期限时,自保留期限结束之日起5日以内销毁该个人信息;达成个人信息处理目的、取消相应服务、结束项目等不再需要该个人信息时,自个人信息处理被认定为不需要之日起5日以内销毁该个人信息。
-销毁方法电子文件形式的信息使用无法恢复记录的技术方法。
5.确保个人信息安全性的措施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9条的规定,(株)ASTA(“本公司官方网站”)采取如下确保安全性所需的技术、管理及物理措施。
1)定期实施内部监查为确保与个人信息处理相关的稳定性,定期(每年一次)实施内部监查。
2)将个人信息处理人员减至最少并实施培训实施指定专人处理个人信息,限定负责人,将人数控制在最少,对个人信息进行管理的对策。
3)应对黑客入侵等的技术对策为阻止因黑客入侵或电脑病毒等导致的个人信息泄露及损毁,(株)ASTA(“本公司官方网站”)安装安全程序,定期进行更新和检查,在限制外部访问的区域安装系统,通过技术和物理手段进行监控及防御。
4)对未获得认可者的访问限制针对保管个人信息的物理装置,制定并运营访问限制流程。
6.变更个人信息处理方针本个人信息处理方针自实施日起适用,根据法令及方针规定,内容有添加、删除及更正时,将自变更事项发生7日前起,通过公告事项进行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