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及权益,并顺利处理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用户困难,(株)ASTA(以下简称为“本公司官方网站”)依照《个人信息保护法》制定如下处理方针。
公司修订个人信息处理方针时,(株)ASTA(“本公司官方网站”)将通过网站公告事项(或单独通知)进行通知。
○ 本方针于2020年8月1日起实施。
1.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
(株)ASTA(“本公司官方网站”)基于下列目的处理个人信息。所处理的个人信息不会用于下列目的以外的用途,要变更使用目的时,将征得用户的事先同意。
1)处理产品咨询商谈
基于确认申请者的身份、通报处理结果等目的处理个人信息。
2)提供财物或服务
基于提供服务等目的处理个人信息
2.拟写处理的个人信息项目
(株)ASTA(“本公司官方网站”)处理下列个人信息项目。
1)处理产品咨询商谈
-必需项目:企业名称、姓名、电话号码、电子邮箱
3.信息主体的权利、义务及其行使方法
用户作为个人信息主体,可行使以下权利。
1)针对(株)ASTA(“本公司官方网站”),信息主体可随时行使下列各款与保护个人信息相关的权利。
① 请求阅览个人信息
② 有错误等时请求更正
③ 请求删除
④ 请求停止处理
2)行使(株)ASTA(“本公司官方网站”),行使“1)”项规定的权利时,可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规则》附件第8号表格,通过书面、电子邮件、传真(FAX)等方式进行,(株)ASTA(“本公司官方网站”)应立即就此采取措施。
3)信息主体就个人信息的错误等请求更正或删除时,(株)ASTA(“本公司官方网站”)在完成更正或删除之前,不使用或提供该个人信息。
4)行使“1)”项规定的权利时,可通过信息主体的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或接受委托者等)进行。此时,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规则》附件第11号表格的规定,必须提交委托书。
4.个人信息的销毁
原则上,(株)ASTA(“本公司官方网站”)在达成个人信息处理目的时立即销毁相关个人信息。销毁流程、期限及方法如下。
-销毁流程
达成目的后,用户输入的信息转移(若为纸质,则单独存至其他档案)至DB,根据内部方针及其他相关法令,保存三年(申请技术支援时)后销毁或立即销毁(申请培训、线上咨询时)。此时,若非法律规定的情况,转移至DB的个人信息不会被用于其他目的。
-销毁期限
用户个人信息超过个人信息保留期限时,自保留期限结束之日起5日以内销毁该个人信息;达成个人信息处理目的、取消相应服务、结束项目等不再需要该个人信息时,自个人信息处理被认定为不需要之日起5日以内销毁该个人信息。
-销毁方法
电子文件形式的信息使用无法恢复记录的技术方法。
5.确保个人信息安全性的措施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9条的规定,(株)ASTA(“本公司官方网站”)采取如下确保安全性所需的技术、管理及物理措施。
1)定期实施内部监查
为确保与个人信息处理相关的稳定性,定期(每年一次)实施内部监查。
2)将个人信息处理人员减至最少并实施培训
实施指定专人处理个人信息,限定负责人,将人数控制在最少,对个人信息进行管理的对策。
3)应对黑客入侵等的技术对策
为阻止因黑客入侵或电脑病毒等导致的个人信息泄露及损毁,(株)ASTA(“本公司官方网站”)安装安全程序,定期进行更新和检查,在限制外部访问的区域安装系统,通过技术和物理手段进行监控及防御。
4)对未获得认可者的访问限制
针对保管个人信息的物理装置,制定并运营访问限制流程。
6.变更个人信息处理方针
本个人信息处理方针自实施日起适用,根据法令及方针规定,内容有添加、删除及更正时,将自变更事项发生7日前起,通过公告事项进行告知。